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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郴州市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使用管理,规范市城区道路通行秩序,确保市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产品质量法》、《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四部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 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郴政通[2010]13号)的规定,现就市城区郴州市市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郴州市城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上路行驶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并具有电动、脚踏两用功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公安机关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郴政通[2010]13号)及《郴州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城区交通管制限行区域内违法行驶的摩托车驾驶人依法处理的公告》,依法从严处理。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治安管理,交管、治安、刑侦等部门应加强配合,联合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单位,对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摸底排查,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
四、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都要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有关注册登记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营运,不得违法搭乘人员、搭载物品。违者,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法查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将电动自行车按有关规定停放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违者,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管理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停车接受检查、强行冲撞执勤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郴 州 市 公 安 局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郴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郴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